王xx与辽宁海xx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审理法院: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案 号: (2018)辽03民终471号
案 由: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
裁判日期: 2018年04月16日
基本案情:
上诉人王xx与被上诉人辽宁海xx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张宇飞、贺淑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,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(2017)辽0381民初3263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。
裁判结果:
一、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(2017)辽0381民初3263号民事判决;
二、本案发回海城市人民法院重审。
上诉人王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,予以退回。
裁判理由:
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