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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xx与辽宁海xx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
来源:郝贵梅律师
发布时间:2021-05-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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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xx与辽宁海xx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
审理法院: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案  号: (2018)辽03民终471号

案  由: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

裁判日期: 2018年04月16日

基本案情:

上诉人王xx与被上诉人辽宁海xx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张宇飞、贺淑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,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(2017)辽0381民初3263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。

裁判结果:

一、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(2017)辽0381民初3263号民事判决;

二、本案发回海城市人民法院重审。

上诉人王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,予以退回。

裁判理由:

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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